中国税务 2025年 第12期 调研交流

推进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实践思考

李伟 刘明明 徐晓伟 孙艳艳 上一篇 下一篇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7 月1 日起施行。升级后的《办法》进一步拓展评价范围、优化评价规则、加大修复力度、强化结果应用,推进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体系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为更好落实《办法》、加强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把握好拓展评价范围与促进税费合规的关系。《办法》对原有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和规定进行整合优化,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纳入评价范围,实现税费信用同评和制度集成升级。同时,从适用主体看,《办法》将范围涵盖至除自然人以外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并进一步完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标准,引导经营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信用,促进主动遵从,这意味着通过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能够有效促进更多企业迈向全面税费合规。对此,一是要同步推出纳税缴费信用业务操作手册,确保信用复核、动态调整、补评复评、信用修复等业务简单易懂、便于操作,实现从纳税信用评价到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平稳过渡。二是随着新业态的发展,结合《办法》中“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的规定,未来可进一步研究制度化地将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范围扩大至承担缴纳税费义务又享有知情权等权益的自然人,如新零工经济人群、平台经济从业者、灵活就业人群等,并对新业态制定配套信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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