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6年 第5期 政策解读

纳税缴费热点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正值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高峰期,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作为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的重要举措,受到广大纳税人高度关注。为帮助纳税人合规享受优惠,本文对相关高频咨询问题进行梳理解答。

1.非独生子女能否由其中一名子女按照每月3000 元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能。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号)(以下称41 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14 号)(以下称14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 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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