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6年 第7期 公职律师说

企业税收完税证明相关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探讨

李杨 上一篇 下一篇

税务机关掌握的税收数据较多,覆盖了大部分经营主体,主要包括税务登记数据、申报征收数据、发票信息数据、财务报表数据等。近年来,省、市级税务机关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一些地区占比达到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一半。本文通过一起行政复议案例,分析税务机关不予公开企业税收完税证明的情形及理由,为更加规范办理此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提供参考。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向某区税务局申请公开某公司某年度税收完税证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区税务局经审查后认为上述信息涉及第三方企业合法权益,故书面征求了该公司意见,公司反馈意见认为:“公开完税证明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泄露风险,故不同意公开相关完税证明。”区税务局遂以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第三方企业不同意公开为由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王某不服,认为区税务局应当举证证明该公司税收完税证明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遂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税收完税证明中含有税款所属期、税种、实缴(退)金额等内容,无论是否为商业秘密,均属于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保密的信息,只有经过第三方纳税人同意后才能公开,最终依法维持某区税务局不予公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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