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6年 第8期
研究探索
契约制资管产品增值税权责优化与制度完善
上一篇 下一篇内容提要:现行制度下,契约制资管产品增值税以管理人为法定纳税人,虽有助于提升征管效率,但易导致权责利不匹配,进而产生税会收入比对不一致、税款追偿缺乏依据、进项税额转出争议、“孤儿余额”等实务难题。据此,本文提出契约制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应实现“从形式到实质”的根本性转向,即从当前以管理人这一“名义主体”为纳税人,转向以投资者这一“实质受益人”为纳税人,重构管理人的权责配置。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提出构建“按日计税+月调赎清”的实质课税模式、搭建“专项申报+系统赋能”的征管支撑体系、统一税收规则与金融监管的实质要求、分阶段试点与过渡安排等建议,以期化解实务困境,营造公平、可预期的资管行业税收环境。
关键词:资管产品,增值税,税收制度,税收征管
现行制度下,契约制资管产品增值税以管理人为法定纳税人,虽有助于提升征管效率,但易导致权责利不匹配,进而产生税会收入比对不一致、税款追偿缺乏依据、进项税额转出争议、“孤儿余额”等实务难题。据此,本文提出契约制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应实现“从形式到实质”的根本性转向,即从当前以管理人这一“名义主体”为纳税人,转向以投资者这一“实质受益人”为纳税人,重构管理人的权责配置。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提出构建“按日计税+月调赎清”的实质课税模式、搭建“专项申报+系统赋能”的征管支撑体系、统一税收规则与金融监管的实质要求、分阶段试点与过渡安排等建议,以期化解实务困境,营造公平、可预期的资管行业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