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6年 第8期 业务探讨

新公司法下公司欠税追缴的规则适用与实践路径

张家华 陈晓彬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维护公共利益、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框架下,公司本应以自身全部财产独立承担纳税义务,但实践中,部分企业通过股权变更转移责任主体,甚至以恶意注销等方式逃避税款,导致国家税收债权难以实现。此类行为不仅扰乱税收征管秩序,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针对上述问题明确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该条款确立了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后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则,为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提供了法律支撑。本文立足该条款的立法精神与适用场景,深入分析欠税追缴中股东责任认定与执行路径,旨在推动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精准适用,实现保障税收债权与保护股东期限利益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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