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4年 第3期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

做好增值税推行工作

作者: 戈寒 上一篇 下一篇

增值税是在总结我国税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吸取国际上推行增值税的好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新建立的一个税种。建国以来,我国对工业产品一直采取销售额全值征收制。这种征收制,对一部分生产环节多、生产结构复杂的工业产品来说,存在着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种产品,因生产结构不同税负不平的矛盾,全能程度高的企业税负轻,专业化生产协作环节多的企业税负重。实行增值税,按企业产品销售额全值中的增值征税,可以排除销售额中已纳过税的销售额再重复计税所产生的税负不平衡的现象。同一种产品,无论是全能厂生产的,还是专业协作生产的,只要其售价相同,税负水平基本一致,既不妨碍工业企业组织联合生产,又不会因实行专业化、扩散产品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也不会因生产结构的调整带来税负上的变化。这样就既有利于生产,又可以使财政收入具有稳定性、合理性。同时,实行增值税比之按销售额全值征收制, 在执行进出口的税收政策上,更具有合理性。增值税的出口退税,既包括免征该产品最后一道生产环节应纳的增值税,又包括退还以前环节已征的税款,这就可以使出口产品以接近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有利于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因此,增值税这个税种更能适应对外经济交往扩大的新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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