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4年 第3期 涉外税收

对外商征税应注意审查其收入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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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来我国承包各种工程作业,提供服务的外国承包者日益增多。如何确定其承包收入额,正确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做到依法办事,如数收齐。成为对承包者进行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我们对外国承包者纳税检查的粗浅体会,在核定其应税收入时,除了充分运用承包合同资料与承包者的帐面记载。以及从支出方(发包者)的帐目进行查核外,必须注意加强对与承包收入有关的各种凭证的审核和检查。

构成外国承包者承包收入总体的发出凭证,不仅有发票,一般还有借项通知单和贷项通知单两种凭证。发票的内容。基本上如同国内外通行的,包含开具发票方的企业名称、发票号码、开列发票的日期、接受发票方的企业名称、主要经济业务项目(摘要、数量、规格、单价、金额、合计数等)和企业经办人签名等主要内容。以及客户号码、定单号码、发运单号码、发运日期、发运目的地等附加内容,以用作正式结算收款的凭证。在纳税检查中,一般都以抓住这个重点凭证一作为核定应税收入的基本依据,这里就不再赘述。但对其余两种凭证容易忽略,容易把它们视作与发票分离的、与应税收入无关的凭证。实际上,这两种凭证,对确定承包商的应税收入,都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必须在审核、检查发票的同时,加强对它们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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