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4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国内企业经营进、出口商品征退(免)产品税、增值税的通知

1984年10月16日 (84)财税字第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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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产品税、增值税条例(草案)的规定,从今年十月一日起对国内企业经营的进口商品应当一律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经营出口商品应当退(免)产品税或增值税。考虑到在今年内实行进口征税和出口退(免)税,要重新调整和核定一九八四年外贸财务指标和税收收入任务,牵涉面较大,需要作大量的准备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商量,决定对国内企业经营进口和出口的商品,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全面实行进口征税、出口退(免)税(具体办法另行下达)。在今年内,仍按以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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