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5年 第6期 税制改革

应逐步建立以所得税 为主体的税制体系

作者: 李秦鼎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西方许多发达国家普遍采用了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为了借鉴国外的经验,本文试图就所得税和所得税体系在经济中的作用,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所得税体系建立和完善作一些粗浅探讨。(一)

以利润额(或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所得税,于1798年创行于英国。19世纪以后各经济发达国家相继仿行,逐渐变革了长期以来实行的关税、消费税为中心的税收制度,建立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到20世纪初,所得税便已成为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各国的主体税收。目前这些国家的财政收入绝大部分来自各类所得税,例如,英国1911年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22%,1922年就达到了45%,到70年代占60%以上;美国1913年引进所得税,1922年占税收总额的65%,到70年代末达到90%;加拿大占67%;日本占65.5%,在所得税的构成中,个人所得税占较大的比重:美国、英国的个人所得税是第一大税源,分别占所得税类收入的51.4%和85.2%。这些国家把听得税放到如此重要的地位,除了有其政治经济原因外,还由于所得税有其显著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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