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5年 第7期 税制改革

试论建立我国的地方税体系问题

作者: 郑琦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搞活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整个经济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经过第二步利改税改革和工商税制改革,我国初步形成了以流转税与所得税相结合的税制结构。但是,这一改革无论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还不够完善,我们必需努力,争取早日建立起一套更加完善、更加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要求的社会主义税制体系。这就为建立我国的地方税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地方税收制度正是建立社会主义税制体系的重要内容。

一、建立地方税收制度是体制改革的需要

建国初期,我国曾建立了一套地方税收制度,先后设立了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文化娱乐税、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利息所得税及印花税等税种,后经多次简并,特别是1973年的简并税制,有的税已不复存在,有的税是有名无实了。在我国,地方税主要是由对财产或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构成,它不仅为地方经济建设筹集资金,而且作为一种经济杠杆还具有调节和控制作用。比如,对房地产课税可以加强对房产、地产的管理,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调节级差收入;对使用车船课税,可以促进节约能源,淘汰或封存老旧机动车船;对凭证课税,可以促进经济活动方面有关凭证的逐渐完备与统一,配合有关部门领发权利执照、维护公民权利;对市场交易课税,可以保护农民合法交易,限制投机倒把,配合加强市场管理。实践证明,把不同性质、不同课税对象不同调节作用的地方税种合并或取消是不利于发挥税收的宏观调节作用和保证财政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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