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期 税收与法制

一起判决纳税的案件

李纶世 上一篇 下一篇

依照税法规定,纳税本来是纳税人的义务,但有的纳税人,法制观念很差。无视税法的规定,硬是不纳,有的还蛮横无理,甚至辱骂税收人员。对这样的纳税人,就应通过司法机关,运用法律手段,强制其依法向国家纳税并给予一定的惩罚。最近北京市就判处了这样一件案子。该案的被告人是北京市海淀区某大队社员张振恒和刘武理。一九八一年以来,他们二人未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合伙组织闲散人员从一毛织厂承揽缝毛衣加工业务。自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三年八月,张、刘二人用其他单位帐户和收据,共从厂方领取加工费二万六千八百九十三元八角四分,领取管理费五千四百四十七元六角。加工费张、刘二人基本上分别付给了加工者,管理费为二人所得。海淀税务分局发现后,认为张、刘二人所得不是工资,根据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张、刘二人既未领取营业执照、又未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应按临时经营的税率纳税。据此,海淀税务分局通知他们在一九八三年十月廿日前到税务机关补交税款二千三百一十三元零七分。尽管税务机关对张、刘二人反复耐心地讲政策做工作,但他们仍对税务机关的通知置之不理,既不按程序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又拒不交纳税款,且态度蛮横,甚至辱骂税务人员、海淀税务分局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国家的税收制度,依法征税,于一九八四年二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海淀税务分局依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向张、刘二人征税是正确的,应予支持。一九八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判决张、刘二人向海淀税务分局缴纳税款二千三百一十三元零七分,并罚其缴纳罚金二千三百一十三元零七分和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缴纳税款日为止,每天加收二千三百一十三元零七分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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