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期 税收与法制

他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作者: 沈阳市税务局监察室 阎明厚 上一篇 下一篇

1984年11月3日沈阳市苏家屯区法院,在假工区工人俱乐部召开大会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判处王忠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胡永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王忠明是沈阳市税务局苏家屯区八一税务所的副所长,由于工作中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玩忽职守,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1982年 9月以来,沈阳市税务局陆续收到群众来信,检举揭发苏家屯区一税务所副所长王忠明等人,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问题,这引起了市委和市税务局领导的重视。1983年市税务局曾两次督促苏家屯区局进行检查,区税务局对八一税务所的问题只作了一般性调查,进度迟缓。市税务局根据所掌握的材料,认为该所问题不少,必需深入调查。1984年3月在市委打击经济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支持下,由市税务局两位局长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与苏家屯区委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王忠明等人的问题进行调查;并从市、区五个分局和两个郊区抽掉四百二十名干部,集中三天时间,对该区所管辖的四个乡、二百二十户企业近三年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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