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2期 史话

少数民族习俗的税收照顾

江波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多方面照顾。税收上,一直采取从轻、从宽、从简的低税政策,并给予民族自治地区以较大的税收管理权限,特别是少数民族习俗屠宰牲畜的免税、减税照顾,对改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发扬民族历史文化,起了重要作用。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税收优越性的表现,是和旧社会的统治者往往利用民族习俗进行疯狂掠夺榨取的鲜明对照。

早在1950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就明确规定:信仰伊斯兰教的人民在宗教节日屠宰牛、羊自食免征屠宰税。1950年12月公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列有“各省人民政府对于辖区少数民族的宗教节日屠宰牲畜之许可及免税,得以命令定之”的条文。在1951年举行的三届全国税务会议上,确定了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在统一税制原则下,根据各民族具体情况,照顾当地习惯,因地制宜的政策。一些省对民族自治州、县的工商税收,特别是农村税收作了从宽的规定、对少数民族地区税收的照顾在十年动乱中,不少地区视为“四旧”曾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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