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检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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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附件:如文

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矿务局计算资源税的问题

矿务局统一缴纳资源税的,其所属矿(厂)之间为生产原煤相互提供的材料、设备、燃料、动力和劳务,以及为生产洗煤、选煤提供的原煤均应按实际成本价格或局外购进价格进行核算。如果把这部分内部提供的产品和劳务作为销售处理而单独体现了利润的,这部分利润应并入矿务局的应税产品销售利润计算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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