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征税问题的通知

1985年1月15日 (85)财税字第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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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来文来电,要求明确《产品税税目税率表》第184、185税目征税范围中未列举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按什么税目税率征税。经研究,现决定:对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以前各地按照“非金属矿产品”征收工商税,而在《产品税税目税率表》中未列举的非金属矿产品,一律按照“其它非金属矿采选产品”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