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5年1月25日 (85)财税一字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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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

根据各地要求,现就营业税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险业务征税问题

涉外直接保险业务,以美元或港币计费的,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应折算成人民币。折算标准为上年度决算报表规定的外汇牌价。

二、银行的纳税期限

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投资银行以及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缴纳营业税的期限,根据其按季结息的特殊情况,确定为一个季度纳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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