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4期 税收基础知识

对外商合营者的汇出利润为什么要征税

作者: 汇文 上一篇 下一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按汇出额缴纳百分之十的所得税”。对这项规定的意义和作用,有的人还不够明确,认为这样规定容易引人误解为是“双重汇率”(即征税是增加汇费负担),或者被认为,是限制外商把赚取的利润汇走,不利于吸引外资,会影响外商来华直接投资;还有的提出,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从合作经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举办独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汇出时都不用纳税,只规定外商合营者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要征税,是否合理的问题。产生这些疑问,主要是由于对国际税收的通常作法和惯例不够了解。

首先,对外商合营者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时进行征税,是基于所得来源地的征税原则,参照国际上对股息红利普遍实行征收预提所得税的通常作法确定的。这项征税的纳税人是外商合营者,而不是合营企业。也就是说,是对外国投资者(即股东)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股息红利所得而进行的征税。所谓股息,各国在税收处理上,一般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的所得。根据对78个国家和地区的统计,对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投资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有72个。我国作为主权国家,同样应该拥有这一征税权,并且也应参照国际税收的通常作法,对股息作出相应的判断和解释。在我国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由合资双方或几方以认股的方式投资,共同建立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公司企业,其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实际上是分配股息红利。在上述78个国家和地区中,大多数国家(如英国、日本、泰国、加拿大等国),对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不论是否汇出,都要在取得时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一般在20%左右。我国仅对外商合营者分得的利润汇出部分征税,并且从低规定税率为10%,对不汇出的,不征税,用于再投资的,还可以退还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40%。所有这些都表明,我国在税法规定上,已充分考虑了给外商投资者以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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