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5期
税收与法制
谈谈乡镇企业的税收负担
上一篇 下一篇发展乡镇企业,是振兴农村经济的关键,也是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步骤。因而,国家在税收上一直采取优惠政策,在规定乡镇企业纳税义务的同时,还有针对性的采取了一些减税或免税措施,这不仅体现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方面,并且还体现在所得税方面。如对新办的乡镇企业,免征所得税一年,新办而属于冷库、仓库、饲料加工的,则免税二年至三年利用“三废”的,免税五年;一些纳税有困难的小水电、小火电、农产品加工以及专门为社员生活服务的乡镇工业,也可以在一定时期给予减、免税的照顾等。把国家应当从企业盈利中征收的所得税,通过减税免税留给企业,这实质上等于从财政收人中拨出一部分资金,支援乡镇企业,这对增添乡镇企业的活力,促进农村经济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经营方面发展,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