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5期
税收与法制
谈谈国营承包公司来源于境外收入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上一篇 下一篇最近,财政部检发了《关于对国营对外承包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是对《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以及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是国营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上的又一个较重要的法规。《暂行规定》体现出我国对企业来源于境外收人所行使的征税权力,这对建立、健全我国的所得税收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我们就《暂行规定》中有关税制上的几个问题略作阐述。
一、关于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分别计税问题
《暂行规定》明确对外承包公司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分别计算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这与把纳税人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一齐汇总计税的通常作法是不同的。这是鉴于第二步利改税后,由于企业经营业务和留利水平不同,所核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不尽相同,有的核定的税率较高,有的较低,如对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与来源于境内所得合并计算,按企业核定的所得税税率征税,则会使企业之间境外所得的税收负担不平;核定税率高的,税负就重,核定税率低的,税负就轻,不利于企业在均等赋税条件下开展对外承包活动。并且还会因为企业税负不平和盈利水平不同,造成盲目竞争以及压低承包项目价格的现象,直接损害国家的经济利益。为此,在目前国内所得税率未能统一的情况下,对企业的境内境外所得采取分别计税的办法是必要的,有利于在税负公平的原则下,鼓励国营企业开展对外承包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