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用税款归还贷款问题的通知

1985年1月23日 (85)财税字第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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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西藏不发),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

最近,有的地区反映,对于允许用产品税归还的技措贷款,有关部门要求在贷款时就批准用税归还。经研究,现对用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问题,再明确如下:

一、根据我部现行规定,企业在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五日以后新借用的技措贷款,允许用产品税归还的有:1、计划内制糖工业项目使用的贷款;2、中国烟草公司统一安排的一九八四年度贷款;3、发展全国性名优粮食白酒以及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的啤酒厂使用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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