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逾期不交能源基金应如何加收滞纳金等问题的通知

1985年3月23日 (85)财税字第073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哈尔滨、大连、广州、西安市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

近接广东省财政厅和福建省税务局来文,对我部(85)财税字019号文中,加收滞纳金的比例和如何掌握财政不拨事业费以收抵支、按收入净额计征能源基金的单位等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凡应交纳能源基金的单位,必须按税务机关确定的交纳期限及时办理交纳手续。对逾期不交的,当地税务机关除限期追交应纳基金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财政不拨事业费以收抵支,按收入净额计征能源基金的单位,系指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单位,如宾馆、招待所、机关印刷厂、工会办文化宫、俱乐部。凡纳入预算管理的单位,按照财政部确定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如公路局收取的养路费收入,房管局收取的房产管理收入,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的市场管理费收入等用于专项事业的收入,仍应按收入总额计征能源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