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平价柴油应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的通知

1985年1月23日 (85)财税一字第040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西藏不发),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

关于平价柴油计税依据问题,我局曾于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以(84)财税一字第228号文件通知各地执行在案。现经研究决定,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对炼油企业生产销售的平价柴油一律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

希即转知所属执行。

抄送:石油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