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原铁道兵转入铁道部后其所属企业应按民用企业纳税的通知

1985年1月29日 (85)财税一字第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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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税务局:

铁道兵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撤销部队编制,转入铁道部后,原铁道兵所属企业不再执行有关军需工厂和单位的纳税规定,而应当按照民用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考虑到国务院准予原铁道兵系统在一九八四年底以前仍执行部队后勤供应办法,经我们研究,决定对原铁道兵所属企业一九八四年应缴未缴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再补缴。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一律按民用企业纳税。特此通知。

抄送:总后勤部、铁道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