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为外轮提供劳务和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合资、外资工程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85年1月26日 (85)财税一字第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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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询问,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为停靠在我国港口的外轮提供劳务以及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合资、外资工程应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就上述两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为停靠在我国港口的外轮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按照现行规定,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暂缓征税,但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商自营工程取得的收入,应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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