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可燃性气体和热力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85年3月22日 (85)财税一字第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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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

近年来,有关部门不断提出,为了充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和方便居民生活,要鼓励企业回收可燃气体和余热供应居民,支持热力公司和煤气公司发展,扩大对城镇居民的供气、供热范围,要求在税收上给予照顾。为了研究这个问题,我们曾以(84)财税一字第171号函,请部分地区进行调查。从调查情况看,各地经营可燃气体的种类,以及气体热力来源途径、价格、盈亏等情况都不尽相同。为了既符合各地实际情况,又能使有困难的企业得到照顾,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热力公司、煤气公司销售的热力、煤气和其它可燃气体,企业按规定纳税有困难,需要照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定期的减免营业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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