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7期 大家谈

谈谈中日税收协定中的视同已征税额抵免

作者: 汇文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政府同日本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算为中日税收协定),已从今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起实行。这是中日双方为发展具有广阔前景的中日经济贸易关系,参照国际间的通常作法,按照平等互利原则解决涉及双方国家税收权益问题的一项全面性的协定。在这项协定中,除了对涉及到双方国家的营业利润、投资所得、劳务报酬和财产收益等各项所得,作出了旨在避免被不适当的重叠征税的协调规定,并且确定了消除重复征税的方法以外,还作出了一项有益于鼓励投资,促进中日经济技术合作的安排,这就是中日税收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四款所规定的,对中国给予日本居民在投资和转让技术等方面的减税、免税,日本国在对其居民进行征税时,要视同已征税给予税收抵免,即通常所说的视同已征税额抵免,也有的称为饶让抵免。从事涉外税收实务和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同志,都应当了解这项规定的内容和意义。以有利于充分运用和发挥这项规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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