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7期 大家谈

中新两国税务主管当局换函互相免除对方航空运输企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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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为了解决我国同新加坡民用航空运输通航后的税收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同新加坡财政部国内税务署署长徐藉光于1985年5月16日于北京进行了换函。换国确认,新加坡居民企业通过国际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在我国将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及其地方附加税。我国居民企业通过国际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在新加坡将免征所得税及可能征收的任何类似我国的工商统一税和其附加税的税收。以上双方的免税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的收入,但不包括仅在双方国内各地之间以飞机经营的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