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7期 纳税范例

把国家的一份交给国家

作者: 四川省南充县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四川省南充县高圩镇专业户崔义全是个手艺人,1983年,在中央一号文件鼓舞下,他买了一条船,一辆大卡车,承包了一个已垮台且欠债一万九千元的炼钢厂,利用工厂生产后作废物处理的铜、铝、锌、锡、灰渣作原料,炼成金属锭,销售给国家。到目前产值已达五十三万五千元。为了给城市建设提供砂石,他还办了一个砂石厂,1983年以来,产值已达二十二万元。再加上家庭副业收入,这一年,全家纯收入达三万元。重庆市和南充市某两个收购部门,用低于国家规定的价格,向崔义全的炼铜厂收购了一批价值十二万三千元的金属锭;他们采取不开发票、不通过银行付款,也不交税,用六千四百多元税款来弥补价格损失。事后崔义全想,自己所以能富起来;全靠国家的政策好,将自己收人的一部分交给国家,是义不容辞的义务,决不能用国家的税款来弥补个人的损失、他自觉地补交了应上交的税款。1983年和1984年两年来,崔义全共上交税款三万七千八百多元,当人们夸他对国家贡献大时,他说,照章纳税是把我们收入中应该交给国家的一份交给国家,这是我们应该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