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5年5月15日 (85)财税字第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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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特区的发展,平衡经济特区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我们研究,决定在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建成生效后,对该经济特区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特区内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同时授予深圳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更大的税收管理权限。为此,特规定如下:
一、特区内资企业生产并在本特区内销售的产品,各种矿物汕、烟、酒,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产品税:其他产品,由特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照征、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