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超限度自筹基建投资加征建筑税的通知

1985年5月15日 (85)财税宇第117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1985]54号文规定对自筹基建投资超过浮动范围要加征10%建筑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自筹基建全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规定10%浮动范围的部分,加征10%的建筑税,即按20%征收。

二、各地税务机关在对自筹基建投资超计划加征建筑税时,一律按各级计委,中央各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自筹基建投资计划(包括调整计划)作为计征依据。凡建设项目年度实际投资额超过核定计划10%浮动范围的部分,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就地加征。按规定加征建筑税的自筹投资项目,全部工程竣工后,不再进行清算。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