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录相机工商统一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1985年5月24日 (85)财税字第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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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据一些地区反映,最近录相机进口日益增多,由于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中未列举,要求明确按什么税目税率征税。经研究,在没有新规定之前,对录相机暂比照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中的“收音机、扩大机、录音机、电视接收机、唱机”的税率征税,税率为13%。

抄送: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经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