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征收建筑税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985年5月17日 (85)财税特字第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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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税务局在贯彻财政部(85)财税字第027号文件过程中,提出了若干建筑税的具体征收问题。要求予以明确。以利执行。经研究,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农村基层供销社征税问题,凡农村基层供销社在城市、郊区(包括县城、县属镇)和工矿区内,用自筹基建投资搞的建设项目,均应照章征收建筑税。

二、关于对乡政府自筹基建征免税问题。乡政府在城市、郊区(包括县城、县属镇)和工矿区内办企业,用自筹资金搞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征收建筑税;乡政府本身需用的办公室、宿舍等建设项目,免征建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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