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储备物资收取的出库费暂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说明

1985年5月20日 (85)财税营字第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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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我局(85)财税营字第003号《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储备物资收取的出库费暂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下达执行以来,一些地区要求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的性质予以明确,以利执行。

国家物资储备局是国家专门负责储备战略物资的事业单位,现由国家计委代管。目前,该局在全国各地(江苏、西藏除外)设有专门的战略物资储备仓库,与国家物资局系统、商业部门和其它单位的仓库性质完全不同,所储备的物资只用于战备和救灾,不能作为生产资料进入流通领域。鉴于这种情况,总局决定对该局所属仓库收取的出库费,作为特案暂免征营业税。对其它部门的仓储收入,仍应按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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