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8期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

(1985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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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营企业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有计划地逐步地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并从宏观上合理地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速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规定,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都应依照本规定缴纳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以下简称工资调节税)。

第三条 工资调节税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部分,计征工资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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