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8期 认真贯彻国营企业奖金税和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两个暂行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国营企业所得税处

认真贯彻国营企业奖金税和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两个暂行规定

作者: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营企业所得税处 上一篇 下一篇

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和修订发布了《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这两个《暂行规定》的发布施行,对于搞好国营企业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调动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有计划地逐步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并从宏观上合理地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速度,具有重要作用。我们要认真掌握政策,积极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征收“两税”的意义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展开,国营企业进一步扩大了自主权,在企业奖金制度和工资制度方面也进行了改革。这些改革有利于消除企业在分配中“吃大锅饭”的弊端,进一步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也相应地提高了职工的收入水平。在微观经济搞活后,为了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保证积累和消费的合理分配比例,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国家加强宏观控制是非常重要的。为此,一九八四年在对国营企业改革奖金制度的同时,实行了对企业发放奖金超过一定限额部分征收奖金税的办法,借以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这次修订发布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是在原来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强征收管理的需要,作了一些补充修改而成的。这主要是适当提高了征税起点;改进了征税办法。这样,可以使这个征税规定更加切合实际情况,既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控制作用,又有利于加强奖金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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