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歌星、舞蹈演员应缴来内地演出取得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85年5月30日 (85)财税外字第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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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一些地区询问,香港歌星、舞蹈演员来内地演出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征税。经研究,上述歌星、演员来内地演出取得的收入,系属劳务报酬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演出收入是公司统一领取的,应由公司负责按全部收入合并计算纳税;并按税法第六条规定,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