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国营对外承包公司境外收入按期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85年6月6日 (85)财税国字第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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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财政部(85)财税字第058号文已明确规定“国营对外承包公司,自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下一个财政年度起,五年内免征境外收入所得税。五年后,即按规定税率征税”。据了解,有些国营对外承包公司,五年免税期限已满,但至今仍未申报纳税。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请各地按照规定督促免税期限已满的对外承包公司办理纳税申报,并积极组织税款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