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汽车贸易中心销售汽车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85年6月17日 (85)财税营字第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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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今年以来,一些地区陆续成立了汽车贸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经营的汽车,其销售价格均高于国家规定的牌价,实行挂牌议价经营。根据税法规定,对汽车贸易中心销售的汽车,均应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征收零售环节营业税。凡中心成立以后取得的销售收入未征税的,一律按照规定查实补征。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