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税制体系理论的发展(三)
上一篇 下一篇(三)英美凯恩斯学派的税系理论
自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以后,面对不断爆发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日益增长的失业现象,过去在资本主义世界占统治地位的一种理论,即资本主义经济能够借助于市场供求力量,自动达到充分就业均衡的神话已经破产,起而代之的就是凯恩斯学派的理论。这个学派承认,资本主义经济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达到充分就业均衡的。至于所以会发主失业和危机,那并不是由于资本主义的固有矛盾,而是因为“有效需求”不足的缘故。有效需求即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不足,商品卖不出去,生产过剩,工厂倒闭,于是就要出现经济萧条,工人就要失业。这个问题,在完全自由竞争的私人企业的范围内是不可能得到解决的,它必须依靠资本主义国家从宏观的角度加以干预,主要通过财政税收措施来刺激消费,刺激投资,以提高社会总需求的水平,然后才有可能减少经济周期的波动,进而达到高度的充分就业。那末,基于这种理论的税制原则又是什么呢?无论是凯思斯本人还是他的门徒们,都还没有就这方面作过任何系统的论述。不过,我们仍然可以从凯恩斯学派的主要论著里,发现其并未形成为原则的税制原则。首先,关于税制的财政原则,似乎已属毋庸赘言的。因为谁都知道,一个国家总是要求它所建立的税制能够更好地满足自己的财政需要。所以,在凯恩斯的追随者美国萨廖尔森的《经济学》中,对此只是简单地交代了一句:“国家(即政府)需要钱来偿付它的帐单。它偿付它支出的钱的主要来源是赋税。”(上册,第228页)当然,在这本书中,他并没有忽视,一种税制应该做到充分地和自动伸缩地满足政府的需要。其次,比较重要的,同时也是反映了凯恩斯学派税制原则与前人不同之处的,还在于它突出了税制的经济原则。这个学派认为,英国古典学派关于“最好的政府是管理最少的政府”的那套说教,已经没有人相信了。国家并不是一个“夜警国家”,政府也不是一个单纯的“警察”。德国社会政策学派关于劫富济贫的那套社会政策主张,也已经不够了。国家并不单纯是一个福利国家,政府也不仅仅是个“圣诞老人”。在凯恩斯学派看来,国家应该担负起调节经济生活这一更加重要的职能,政府应该成为社会经济的“调节者”。而政府要成为一个社会经济的调节者,这就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发挥它的税收制度对经济的干预作用。比如,凯恩斯本人曾说过:“国家必须用改变租税体系、限定利率。以及其他方法,指导消费倾向。”(《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第321页)美国的汉森也说:税收制度要以实瑰整个周期内的经济稳定作为目标,在繁荣时期多收税,以限制消费的过份扩张;在萧条时期少收税,以刺激消费,鼓励投资,增加社会总需求。此外,凯恩斯学派也并不忽视税制的社会政策原则。它认为,一个国家如果把国民收入的大部分分配给那些需要已得到充分满足的富人,他们就会以很小的一部分用作消费,而以很大的一部分用于储蓄,结果就会影响商品卖不出去,失业随之增加。相反,如果把国民收入的相当一部分分配给那些低收入的穷人,他们就会把其中的很大一部分用于消费,从而扩大了社会总需求,提高了就业水平。因此,凯恩斯说:“若现在采取步骤,重新分配所得,以提高消费倾向,则对于资本之生长大概是有利无弊。”“自19世纪末叶以来,所得税、超额所得税、遗产税等直接税,在去除财富与所得之绝大差异方面已有长足进步。”(《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第317—318页)萨缪尔森也说:应该“使赋税的负担主要落于富人,而不是穷人的身上;落于精力充沛的人,而不是身体虚弱的人的身上;落于有形资源(如土地和财产)的所有者,而不是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上。”然后,国家把这些收来的税,用于福利转移支出,以扩大得到这些支出的人的购买力。这样就会“给私有企业造成定贷单和就业机会。”(《经济学》上册,第229、218—219页)英人罗宾逊在她的《现代经济学导论》中,也有与此类似的论述(第379页)。这就表明,在凯恩斯主义者的税制原则中,社会政策原则与它的经济原则两者原来还有相通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