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9期 税收基础知识

利改税的客观必然性

作者: 袁振宇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从1983年起,对自营企业相继进行了利改税第一步和第二步改革。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是在总结我国三十多年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总结近几年经济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利改税不只是国家和企业之间分配形式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分配关系的重大变革,是城市经济体制改章的重要步骤和一把钥匙。搞好这一改革,对于理顺经济关系,搞活企业,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将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所谓利改税,就是将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改为按规定的税种及税率交纳税金,将交纳各项税金后的利润留旧企业支配,从而把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促使企业尽快地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一改革,是基于国营经济内部的经济要求,或者说是由现阶段国营企业的性质决定的。它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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