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9期 大家谈

税法不能随意变通

作者: 蒋胜大 陈清宇 上一篇 下一篇

当前,在经济生活中,仍然存在一种以搞活经济、扩大企业自主权为名,随意变通税法的做法。例如,有的人以权代法,一句话就改变了国家的税收法令;有的地区不严格执行税收管理规定,做权减免,乱开口子;有的主管部门随意下达与税法相悼的文件,支持企业不交或少交税,等等。这种错误做法,不仅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而且造成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产品之间的税负不平衡,给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对此,必须坚决制止。

税收法规是国家各种税收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的总称,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具有强制性、严肃性的特点。税法一经确定,就具有法律的效力,征纳双方必须格严执行,而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改变。否则的话.就不能成为“法”,税法也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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