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9期
大家谈
小议“贪脏不卖法”
上一篇 下一篇前不久,听一位基层税务部门的同志讲:他们单位的一位领导针对本单位某些税务专管员常被个体工商户请吃请喝一事,竞然在职工会上满不在乎地说:“贪赃只要不卖法就可以了,不必要追究吃喝等一些小事情。”笔者听了这番话,实在不敢苟同。
我以为,大凡贪赃者。必定是手中有一些权力,或者被别人有所求、如果不被别人所求,也没什么权力,别人就不会找你,赃也不可能被你所贪。那么,贪了赃不卖法行吗?回答是否定的。古时候尚有“贪赃枉法”一说。俗话也说得好,“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只就“嘴软”和“手短”来说,“法”已经被卖,或有了被卖的危险了。试想;收了人家的礼,得到了人家的好处,你会不帮人家吗?就是退一步讲,你不帮他的忙。他会善罢甘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