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9期 简讯

湖南省税务局重视税务监察工作

作者: 林克宁 上一篇 下一篇

本刊讯湖南省税务系统去年实行垂直管理后,省税务局及多数地。市,县税务局即先后成立了监察机构,并初步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最近。湖南省税务局在总结前一段税务监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又制定了《湖南省税务监察工作的若干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一、建立、健全全省税务系统监察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规定要求,地、州、市税务局设立监察科,人员编制四至五人,各县局设立监察股,配备二至三人。选择思想好、作风正派、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工作能力较强和有一定业务水平的人员担任监察干部,专职专责,一般不得抽调。

二、明确税务监察机构的工作范围和监察人员的工作职责。各级监察机构负责检查处理本机关与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财政税收政策,法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反贪污、受贿、敲诈勒索、挪用公款、以权谋私、官僚主义等违纪违法行为;对税务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表扬好人好事等等。监察人员有权对本机关内部各单位和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案件有关人员提出询问,要求其当面作出答复或写出书面材料;有权调阅被检查单位的工作计划、报告、帐簿、表册、单据、凭证及有关文件。井可查点库存现金、票证和各项实物;有权视情况需要,参加各种业务会议,听取汇报,了解有关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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