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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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人民政府,加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总则

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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