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以煤、焦为原料的化肥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1985年6月25日 (85)财税字第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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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41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煤炭工业部关于扩大统配煤地区差价和调整品种比价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经研究决定,煤炭价格调整以后,对于以煤、焦为原料的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化肥,如果按照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的减征或免征产品税照顾。希知照。

抄报:国务院办公厅

抄送:化工部、煤炭部、国家物价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