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粮食企业按比例收购价销售粮油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85年6月25日 (85)财税字第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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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国务院国发[1985]35号《国务院关于下达调整生猪和农村粮油价格方案》的通知中,有关《调整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明确,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国家除对市镇人口仍按统销价(即平价)定量供应粮油以外,对供应农村的粮食(缺粮人口的口粮、各种补助粮、种籽粮、饲料粮、救灾粮以及农村的其他用粮)和食油,其销售价格部调整到比例收购价,实行购销同价,经营费用由国家财政拨补。为了贯彻国务院上述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收购价销售给农村的粮食(缺粮人口的口粮、各种补助粮、种籽粮、饲料粮、救灾粮以及农村的其他用粮)和食油所取得的收入,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暂免征收零售环节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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