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调整水泥产品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1985年7月1日 (85)财税字第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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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27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水泥的产品税税率暂作如下调整:

一、设备能力在20万吨以上(含20万吨)的水泥厂生产的水泥,税率由原来的10%,暂时调整为纸袋装11%、散袋8%。

二、设备能力在20万吨以下的水泥厂生产的水泥,税率由原来的5%,暂时调整为纸袋装6%、散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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