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改由省级公司集中缴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7月5日 (85)财税字第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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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发西藏)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烟草公司,重庆市财政局、税务局、分金库、烟草公司:

根据烟草行业实际情况,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对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实行以省级公司统一集中缴库的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凡财政关系已经划转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所属工业生产、卷烟批发及烟叶经营企业应缴所得税、调节税均汇缴省公司,亏损企业由省公司弥补,以省公司为集中缴库清算单位,按期缴纳中央总金库各省分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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