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车辆购置附加费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86年6月28日 (85)财税集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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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最近,许多地方询问,国务院国发[1985]50号关于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下达后,集体企业如何执行?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规定,集体企业交纳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其资金开支渠道应与购置车辆价款的开支渠道相一致。如购买车辆价款按规定是由更新改造资金支付的,其缴纳的车辆购置附加费也应由企业更新改造资金或生产发展基金支付;如购买车辆价款是由基建性支付的,其所交纳的车辆购置附加费,也应在基建经费中解决,不得挤入成本、费用。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单位,按规定提取的代征手续费,应列作企业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