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返还给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的折旧基金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1985年7月2日 (85)财税特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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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发(1985)2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报告和的通知》和国发(1985)21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原来上缴中央财政,现按企业隶属关系返还给主管部门和地方的企业的折旧基金30%部分,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其余部分仍应依率征集能源基金。